中国法院网讯 因在信用社取款遭到拒绝,刘某一起之下服毒自杀,因抢救及时幸免于难。后刘某将信用社告到法庭,要求赔偿抢救费用。9月20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曾于2004年在林州市汇丰信用社贷款11万元,后与该社达成以车抵债的协议。除结清贷款外,汇丰信用社将余款以活期存单的形式支付了刘某。
2005年9月,刘某持该存单提取款时,汇丰信用社以当初抵债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刘某在几次交涉无果后一气之下服毒自杀,因抢救及时幸免于难。
法院认为,被告汇丰信用社以协议无效为由拒付存款的行为与原告刘某自杀未遂的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某请求赔偿于法无据。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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