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转载) >> 文章正文
书店出现拍书 律师认为侵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书店出现拍书 律师认为侵权
北方网  2006-10-12 10:02:22.0   
 
  

  近日,有多名读者向本报反映,在数码相机和拍照手机极为普及的今天,“拍书”一族走进各大书店,这些人使用手机、小数码相机拍摄页面,免费摘取书籍上的内容。对这一现象,很多书店的经营者都表示出了尴尬和无奈。昨日,为核实此事,记者对天津市多家书店进行了采访。

  昨日下午,记者在南开、河西、和平区多家书店看到,抄书者大有人在,拍书者也不在少数。记者发现,几乎所有书店内都挂着“将图书放回原处、不要损毁图书”等提示牌,在一些标价上万元的精品书书架上也贴有“谢绝复印”的提示语,但是针对抄书、拍书等行为却没有进行提示。


  一些读者表示,目前很多书籍在内容上都存在雷同的地方,真正有价值的部分少之又少。“拍摄省时省力,还能摘取全部所需的内容,又何必买整本书回家占地方呢?有必要浪费钱、空间和时间吗?”在场的一名男青年如是说。另一些受访者则自称是艺术院校的学生,拍摄的多是一些摄影作品或设计图。“拍下照片可以直接传到电脑上,方便快捷。”

  面对抄书、拍书的现状,多家书店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都表示出了无奈和尴尬。“两害相权取其轻!”河西区某书店的经理表示,在抄书、拍书尚未出现之时,有些人为了获取一些书中的内容,甚至不惜损毁书籍,给书店带来巨大损失。如今,面对抄书、拍书,他们虽然很为难,但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远远小于损毁书籍。“这并不意味着允许和纵容这种行为!”这位经理强调,对于抄书、拍书,他们暂且使用劝阻的方法进行制止,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势必影响销售,也不利于文化的传播。

  律师说法拍书行为涉嫌侵权

  针对这种现象,律师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书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在转载使用其著作内容时,如果未标明出处,则有可能造成侵权。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出售图书之前,书籍应归书店所有,书店自然拥有对于书籍的使用和支配权利,抄书、拍书者无偿使用书籍,因此可视为侵犯了书店的所有权,相关权利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事件..
·湖南律师收费标准
·嫖娼被抓为什么要通知家..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起“保外”窝案的警示..
·民事起诉状(适用于公民..
·离婚协议书格式及内容
·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合适
·走出聘请律师的七大误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