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现行法律第7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10月24日开始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详细 ]
明确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修正案草案具体规定了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四种情形及具体责任比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详细 ]
赔偿比例为何确定10%?
对于76条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近日介绍了确定“不超过10%标准”的依据。他还分析了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要多担责的法律依据。[详细 ]
第76条规定不够具体 造成地方立法标准不统一
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 “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就是明确怎么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明确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详细]
实践中被告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
资料图片:道交法实施后北京首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司机要赔15万。
“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死者曹某横穿二环主路‘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司机‘亦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在赔偿数额上却要求司机承担一半责任,我们认为这对于司机不公平……”2004年9月29日上午,新交法实施后北京首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奥拓车南二环撞人案)公开宣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先生赔偿死者曹某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详细]
立法,从民意出发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网民也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一种积极回应。”[详细]
·1999年,沈阳颁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规定。
·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
·2003年6月,全国人大 分组审议《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
·2004年9月,经立法听证会讨论,北京出台《北京市〈道交法〉实施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法、司机无过错,按照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200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以及司机、社区居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