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城乡“同命不同价”暂不会改变
《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稿)》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透露,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90件,已于2007年8月8日前全部答复代表。
城乡“同命不同价”暂不改变
建议:陈亚汗等代表在《关于广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实行统一标准的建议》中提出,城市人与农村人死亡赔偿金额相差巨大,“同命不同价”有违公平原则,建议有关部门对广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作出统一标准。
答复:省高院在答复中表示,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城镇与农村居民在财产收入和生活成本上存在一定差距,最高法院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考虑当前农民进城务工情况比较普遍,我省法院统一规定对户口在农村但进城做工,暂住达到一年以上的农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但这只是广东省法院的一种尝试,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法院日前已就此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如进展顺利,不久将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广东省高院认为当前不宜对广东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作统一规定,待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后遵照执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