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转载) >> 文章正文
北京首例一房两卖案宣判 开发商双倍赔偿1133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阅读:

北京首例一房两卖案宣判 开发商双倍赔偿1133万

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但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

为本市首例一房两卖被判“1+1”赔偿案件 购房者共获1133万  北二环雍和大厦

 

  当场交付546万房款

  据郑先生说,2004年,他以名下的金华汉新技术公司的名义,在北二环附近的雍和大厦(原名立骏大厦)购买了一套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准备当作公司办公场所。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与开发商北京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价格为2.5万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75万元,金华汉公司当天交付房款的95%即546万余元,其余的在入住后交纳。按照该协议约定,双方在签署协议的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此期间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该房。当时郑先生曾要求签合同,但开发商称他已经交了大部分房款,没必要再签合同。

  2005年5月,郑先生购买的房子仍未交付。他找到开发商询问,对方却搬出当初的协议,声称由于金华汉公司一直未签订正式合同,已经将房子卖给他人,而且所收房款不退。郑先生认为,开发商“一房两卖”,已经构成商业欺诈,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返还购房款以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条款暗含“文字陷阱”

  庭审中开发商说,根据协议中的规定,郑先生至今未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因此违反了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郑先生所交的546万元购房款,开发商称属于定金,由于郑先生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返还该款。

  但法院调查发现,双方的购房协议中规定,金华汉公司“须在签订协议书7日内,即2004年5月2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这份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就是2004年5月21日当天,这一日期是由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填写的。也就是说,签协议当天就是签订正式合同的最后期限,实际上“7日内再签订合同”变成了不可能实现的约定。虽然开发商辩称是工作人员笔误,但却未能举证。

  购房者获赔双倍房款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然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在日期问题上有错误,导致合同内容互相矛盾。而且开发商在法庭上承认,郑先生曾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他们没有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

  此外,开发商工作人员已在购房协议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在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因此开发商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仍将同一位置的房屋出售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庭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庭据此作出判决。(王秋实王丽娜) (来源:京华时报)

  北京雍和大厦项目简介

  北京雍和大厦项目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二环东段路南,是名副其实的寸土寸金地段,楼宇建造集科技、环保、人性、文化于一身,是该区域写字楼及商铺的高端产品,区域内标导性建筑。

  雍和大厦总占地2.2万平方米,分东区、西区,总建筑面积110324.58平方米,其中地上79918平方米,地下22838平方米,项目建筑高度东楼38.5米,地上12层,地下3层;西楼29.75米,地上8层,地下三层,东、西楼由地下三层连通。其中地下为员工餐厅、机动车库、人防设施及设备和物业用房;首层及二层为主要入口、大堂、商业。三至十二(八)层以上写字楼式公寓。东楼首层层高4.15米,二层层高3.7米,三至十二层层高3米;西楼首层层高4.5米,二层层高4.2米,三至八层层高3.4米。

  该大厦配置了超5A级信息智能及楼宇自控系统,除传统意义上的自控功能外,附加了诸多集人性理念及高端技术于一身的前卫型自控功能,真正实现技术领导产品的原则。另外,楼宇配备了18部电梯,四部扶梯及一部货梯,保证了充足的垂直交通道路及运行品质。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事件..
·湖南律师收费标准
·嫖娼被抓为什么要通知家..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起“保外”窝案的警示..
·民事起诉状(适用于公民..
·离婚协议书格式及内容
·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合适
·走出聘请律师的七大误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