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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之刃不可轻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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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新华网  阅读:

刑罚之刃不可轻启

何耀伟 作者文集

    当许霆案还未从人们印象中淡去之时,媒体又曝出深圳出了个“女许霆”的消息。捡到一箱首饰的梁丽究竟该如何处理在网上引发了激烈争议,有人认为梁丽构成非法侵占罪,也有人认为对她应以盗窃罪起诉。媒体报道中有这么一句话:“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法感情觉得难以接受”。这样的判断却让笔者更难接受,该案为何就不能作无罪处理?刑罚不可轻用真的很难让人接受吗?

    就本案来看,梁丽的行为既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构不成侵占罪。盗窃是行为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机场清洁工的梁丽收拾垃圾桶边的物件,本是职责所在,这里不存在“秘密”窃取财物的可能性,认为她构成盗窃罪显然有误。按我国刑法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在本案中梁丽并无“拒不交出”的行为,对她以侵占罪起诉也是不合适的。

    正是因为无从认定案件性质,案发至今已经整整5个月,梁丽仍然未被起诉。在笔者看来,既然在刑法上找不得依据,就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梁丽无罪,按民法有关规定处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从民事纠纷的角度看,这就是个遗失物返还的问题,也可以很好地解决因本案而产生的矛盾,对梁丽举起刑罚的大棒是没有必要的。

    刑法是一门具有谦抑性的部门法,它要求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对本案作有罪认定显然有违这一刑法特性,而且有关部门不知如何处理时的迟疑,也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并未在现实中得到良好的贯彻与应用。

    将本案作无罪处理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宽严相济”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对轻微刑事犯罪应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应从严惩处。如果当宽不宽,就有可能造成社会对立面的扩大,造成对抗因素的增加,影响到社会的和谐。

    古人云: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刑罚是对犯罪人权利与利益的剥夺,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在有其它方法可以代替的情况下,还是不要轻启。否则,不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还会影响刑罚自身弃恶扬善、制止犯罪、伸张社会正义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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