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名公安、检察干部收钱“捞”嫌犯被判刑
新华网银川2月26日电(记者 黄会清、张钦)犯罪嫌疑人家属出钱打点,公安干警介绍贿赂,检察院工作人员受贿帮忙“捞”嫌犯。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分别判处原宁夏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级检察员吴瑞林、原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郝光彦、原宁夏同心县公安局监管大队大队长马占林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8日,宁夏永宁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苏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提请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马占林向苏某的哥哥苏厚云承诺,他可以通过关系“打点”一下,将苏某“捞”出来。苏厚云答应,若能“捞”出来,就给酬金50万元。
此后,马占林又与本案另外一名被告人苏建生取得联系,苏建生便给老乡吴瑞林打电话联系此事。吴瑞林又让郝光彦询问永宁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案件审查批捕的进展情况,对方回答:这个案子证据不足,有可能不捕,但要上检委会决定。
2006年6月14日,由于苏某一案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苏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得知此消息后,吴瑞林、郝光彦、马占林等人相继向苏某家属转告消息,苏某家属则向帮助“打点”的人奉上55万元。其中,吴瑞林得款4.5万元,郝光彦得款3.5万元。马占林从中截留19万元,苏建生从中截留28万元。
彭阳县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吴瑞林、郝光彦有期徒刑6年和3年,并处没收吴瑞林个人财产3000元,以介绍贿赂罪判处马占林有期徒刑1年,以介绍贿赂罪判处苏建生有期徒刑2年,以行贿罪判处苏厚云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