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拆迁条例》修改:不该被遗忘的土地使用权
现行《条例》的做法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事实上默许了将土地升值归于政府,或主要归于政府。暗藏玄机,且不让被拆迁人意识到。新《条例》只强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否也将延续这一做法?
2009年底,唐福珍点火自焚,终使《拆迁条例》有修改的曙光。无数被拆迁人斗争中的希翼,也在此时集聚。
然而,此中进程,由于涉及立法等诸多专业技术,立法是否能够在规则设置上就足够公平,法律生效之后,又会否真正能够制约政府,依然是未知数。
如何界定“是为公共利益拆迁”,能够采取市场化标准赔偿,这些显然都是关键。但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袁裕来却指出:土地——拆迁中最具价值的往往不是房屋,是土地使用权——却被法律奇异地忽略了。
不仅公共利益,“实施规划”也可拆迁
北大五位学者亦认为,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给予授权: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下也可给予拆迁许可。
袁裕来说,根据现行法律,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经过两个阶段: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发拆迁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袁裕来说,因此,不是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城市规划”,也可以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法律设置的“先天不足”。
事实上,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就有权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无需为了公共利益。
比如,“实施规划”和“符合规划”,内涵一样,区别仅仅在于,“实施规划”具有欺骗性。只要是“符合规划”的,就可以说成是在“实施规划”。如果为了“实施规划”就可以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只要建设活动符合规划,就可以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从事建设活动,当然必须符城市规划,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因此,我国对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并没有任何限制。甚至,地方政府在报批材料中无需明确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于什么项目建设。譬如,房地产开发只要是符合规划的,就可以说是在实施城市规划,就可以征收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