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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被诬陷,法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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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光明日报  阅读:

严厉惩罚诬陷好人者,是解决“摔倒不扶”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法律依据还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

  “我前两次来的时候,你们把监控调出来就没有这些事了。”郭志敏对交警说的这句话,犯了众怒。

  10月的一天,郭志敏夫妇骑着摩托,在浙江海宁一个路口撞倒了骑电瓶车的梁老汉。夫妇俩把梁老汉送到医院后,竟然撒谎说是后面的红色轿车撞了梁老汉,自己是做好事。

  开红色轿车的徐小姐则表示,她从反光镜看到一个人摔倒后没起来,便停车上前帮忙。双方各执一词,而梁老汉因为头部受伤想不起是谁撞了自己。

  面对交警的询问,郭志敏坚称,轿车车主想把事赖在他身上。然而,监控画面揭露了真相。监控画面显示,当时摩托车与电瓶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刚刚通过路口时,摩托车与电瓶车撞在了一起,电瓶车上的梁老汉摔倒在地,而红色轿车当时离事发地隔着一个车道,看到有人摔倒便停在了路边。

  真相大白之后,肇事者郭志敏不仅不认错,甚至还抱怨轿车车主多管闲事:“谁叫她停下来,她不停下来就没有这些事。”

  通过电视屏幕,公众得知了这件事的全过程,郭志敏夫妇已经被淹没在网友的批评声浪中。

  无独有偶,武汉日前也上演了一出“搀扶门”。一位女士在汉口民权路铜人像附近被电动车撞伤后,指认搀扶她的15岁男孩为肇事者。但警方经过缜密调查得出结论:男孩是清白的。

  做好事被诬陷时有出现,但这是个别现象。对此,法律该如何处理应对?

  “解铃还得系铃人,法律必须对诬陷者和真正的撞人者作出反应。”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为光明日报撰文指出:“否则,我们现在说的‘拒绝冷漠,传递温暖’仅仅只是一个口号而已。”举证难,见义勇为如何自证清白

  在应飞虎看来,救人反遭冤枉的情形在以后还会出现,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必须出现对诬陷者进行严厉处罚的案例。“只需一例,其对潜在的诬陷者的抑制以及对善良民众的鼓舞作用就不可估量。”

  那么,按照现有的法律框架,司法机关是否能够追究诬陷者的法律责任呢?

  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并不缺少有关规定。比如,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凌巍介绍,法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通常是明星、名人以新闻媒体报道不实信息损害了自身名誉为由提起的诉讼,还没有出现过见义勇为者或是做好事的人因为被诬陷而来打官司的案例。

  凌巍表示,见义勇为反被诬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这类案件,法院将主要审查几个事实:一个被告是否真的诬陷了原告;二是原告的名誉是否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三是这两者之间有没有因果联系。然而,凌巍也坦言,这类案件的举证将非常困难。“法院是讲证据的,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好事,谁会想到先去找个录音笔呢?”

  的确,举证是横亘在维权者面前的一大难题。武汉“搀扶门”事件发生在繁华的商业街上,为了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15岁男孩张聪和妈妈沿着马路一家店铺一家店铺地问,10多天里问了100多家店铺300多人,但没有人愿意去交警队作证。如果不是交警队进行深入调查并最终得出结论,张聪将百口莫辩。

  凌巍的建议是,遇到这种情况,好心施救前可以拨打110,请警方出警并说明情况,让警方来给自己作证。此外,如果真的被诬陷,也可以想办法调看附近摄像头的监控视频,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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