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女约会,或因网络、微信等认识交往继而发生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频发。2012年以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类“非典型性强奸”案6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85%。
“非典型强奸”案件多为熟人下手 半数被害人无伤痕
检察官介绍说,“非典型性强奸”案件的特征有以下六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陌生人,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往。
在传统“典型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素不相识,基本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在 “非典型性强奸”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交往,有时候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过暧昧的语言或者行为,甚至在个别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如上述案例的被害人小云就随被告人至某KTV唱歌喝酒,在KTV时曾坐在被告人腿上,并有搂抱和抚摸行为;
又如2010年刘某强奸案、2012年罗某某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系男女朋友关系。也正因为存在此类情况,在办案实践中难以直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二)案发地点多为宾馆、住处,被害人往往自愿来到案发地点或同意犯罪嫌疑人进入房间。
“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因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自愿进入犯罪嫌疑人所开酒店房间或住处。如2011年黄某某强奸案、2010年郑某某强奸案等案件,被害人均系与犯罪嫌疑人一同登记入住某酒店;2012年王某某强奸案,被害人系应嫌疑人邀请到其家中借住。
此特征一方面在监控或证人可视范围内无法证明有暴力或者胁迫的事实,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在现今社会的一般语境中,“一起开房”、“半夜去男性住处”等描述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性暗示,犯罪嫌疑人往往据此狡辩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开房”。
因男女约会,或因网络、微信等认识交往继而发生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频发。2012年以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类“非典型性强奸”案6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总数的85%。
案件争议疑点:男女双方当众亲密 女方无反抗
二审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疑点在于:
一、根据小云及证人证言表明:小云始终未用言语向黄某某表达过不同意一起开房,并在众人离开时主动留下来。
二、多名证人证明在KTV唱歌时,小云与黄某某表现亲密,曾坐在黄某某的大腿上,黄某某还曾当众抚摸小云。
三、监控视频显示:在宾馆开房时,小云仍有意识,但未向酒店工作人员求救。发生性关系后,宾馆员工证实其于中午12点时进房开空调,小云躺在床上。下午2时许,小云走出房间向其索要梳子,均未向其表示求救。
综合其他证据,本案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足以得出黄某某系违背小云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一唯一结论,存在其他合理怀疑。因此,深圳中院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