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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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请问周律师...关于房屋拆迁补助..国家是否有 

不足70个平方的要补足70个平方的说法

请给答复...谢谢...
来自: 58.45.84.31 留言时间: 2008/4/24 18:30:39
回复内容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面积),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应当增加面积安置。具体安置办法为:被拆迁房屋在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在其它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由拆迁人分别按同类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补偿价值标准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在房屋拆迁进行产权调换时,并无补足70平方米的规定。
回复: 周律师 回复时间: 2008/4/26 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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