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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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风中散发
周律师,诉讼时效怎么界定,如果我知道我的权利受到侵害,对方也在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那是不是就不存在一个诉讼实效的问题,我就不要在实效期进行诉讼请求,到时如果协商不成而进行诉讼,法院会不会因为我没在诉讼时期提起诉讼而拒绝我的请求
来自: 58.45.93.73 留言时间: 2008/7/21 15:45:20
回复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如果双方在协商不成而进行诉讼,诉讼时效从双方协商不成之日起计算。

 

回复: 周律师 回复时间: 2008/7/24 20: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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