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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陈星林
本人(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3日判决:(1)撤消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决,(2)株洲市民委少数民族活动中心再就业服务部赔偿原告损失113860元整.事后多次与该单位领导协商还款事宜遭拒绝,本人于2001年向石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赔偿41000余元,剩余款项仍未执行.于是本人多次找石峰区法院,要求法院对该单位实行强制执行,但该法院法官一下说:"民委是政府下属单位,属于财政拨款单位不能执行",一下又说:"我们案子多也忙不过来",还说:"该单位没有可执行财产",但据调查该单位有一门面出租多年,为什么租金不能强制执行到本人手中呢?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有什么方法可以让被告执行完剩余款项?
来自: 121.51.221.225 留言时间: 2007/3/17 20:06:21
回复内容 一、首先你需要找到该单位门面出租的证据,再将该证据送到法院。
二、你可以将案情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将案件调到其他法院执行。
回复: 周律师 回复时间: 2007/3/18 9: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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